要 旨: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出資額應如何協議繼承分配,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子女,應先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
人,併同其他法定繼承人就遺產全部進行協議分割,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外,尚不得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
主 旨:所詢有限公司出資額繼承涉及民法第 1086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110202382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
人。」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認定,包括民法第 106 條禁
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
止代理之情形(立法理由參照)。又按法院實務見解有認為,父母與
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
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
之(本部 103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360 號函及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05 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所謂遺產分割,係以整
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
有關係之消滅(本部 110 年 10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003514160
號函參照)。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其出資額應如何協議繼承分配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應先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家親聲字
第 20 號裁定參照),併同其他法定繼承人就遺產全部進行協議分割
,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外,尚不得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本部 106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840 號函、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
上字第 79 號判決及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裁定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