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
項。財團法人如於捐助章程中定有關董事之改選或解任事項,與財團法人
法規定無違
主 旨:貴部所詢財團法人董事選任得否於捐助章程明定由原始捐助人提名董事人
選,再召開董事會議自提名人選中選聘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14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005660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捐助
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
、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及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條第 2 款規定將財團法人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
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故捐
助章程如規定董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
之者,自應從其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109 年 10 月 21 日法
律字第 10903505140 號函參照參照)。準此,財團法人如於捐助章
程中另定有關董事之改選或解任事項(如董事之產生方式),與本法
上開規定無違。
三、另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得具有營利性質,財
團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及管理方法,必以能符合適當促進達成財團目
的,並於合理範圍內維護財團財產,使用於財團目的所需,免於因非
財團目的事業之因素而不當耗費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非
抗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抗更(一)字
第 2 號民事裁定參照)。從而,本件來函所詢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
人為公司法人,現行捐助章程明定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
聘之;該法人得否修正捐助章程,將董事選任規定改由原始捐助人提
名,再由董事會議循特別決議自提名人選中推選聘任乙節,仍應視章
程之修正得否確保達成財團目的,以及能否避免財團財產將來有不當
耗費之情形予以判斷,因涉具體個案事實及章程修正事項之審認,建
請貴部本於權責卓酌。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