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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4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1105003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本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補充如說明三,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其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
              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
              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
              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例外排除禁
              止規範。
          二、依本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示意旨,
              有關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
              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
              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三、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
              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
              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
              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一)「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
                ,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
                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
                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二)「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
                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
                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
                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
          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
          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
          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審計部、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
          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秋字第 1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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