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本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補充如說明三,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其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
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
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
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例外排除禁
止規範。
二、依本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示意旨,
有關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
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
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三、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
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
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
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一)「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
,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
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
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二)「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
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
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
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
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
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
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審計部、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
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