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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6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
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整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第一項規
          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本部針對各機關函詢本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之受益憑證」範圍,前經徵詢並參採金管會意見,茲整理其範圍如下,供
          貴機關(府)參考:
          一、上開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型之受益憑證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
              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
              債券 ETF;不含槓桿型 ETF  及反向 ETF),尚不包括股票型基金或
              追蹤、模擬或複製股票指數表現之股票 ETF。又債券 ETF  則可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壹、十四(三)3.之 ETF  證券代號辨識
              ,第 6  碼為 B  者為債券 ETF(外幣計價之債券 ETF  則為 C)。
              另,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如屬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司發行,且符合上開說明之情形,應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情
              形。(金管會 107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119907 號函
              、108 年 9  月 19 日金管法字第 1080133954 號書函、本部 108
              年 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703519330  號函及本部 108  年 10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803515770  號函參照)。
          二、復考量基金本質具固定收益性質,再納入(一)追蹤、模擬或複製債
              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二)投資債券 ETF  的連結基金;(三
              )投資債券型基金的組合型基金;(四)貨幣市場型基金;(五)保
              本型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5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149812  號函、本部 111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11035061
              00  號書函參照)。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
          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
          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美國事務委員
          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法務部矯正署、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