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考量財團法人各年度認列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並未有實際現金流
入,無法實際用於章程所定業務之支出,可將未實現評價利益排除於財團
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所定「收入之總額」之外,惟日後
於該等資產出售時,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評價利益,計入出售當年度「
收入之總額」
主 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財團法人吳○賢文教公益基金會擬將當年度部分收入
轉列基金,依法令需符合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年度支出佔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支出比率之認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111 年 1 月 7 日安建(111) 稅(一)字第 00020
M 號函。
二、旨案經本部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並參酌其意見,考量財團法
人各年度認列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並未有實際現金流入,無
法實際用於章程所定業務之支出,爰可將該等未實現評價利益排除於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下稱基金計算辦法)第 5 條所
定「收入之總額」之外,惟日後於該等資產出售時,應將以前年度已
認列之評價利益,計入出售當年度基金計算辦法第 5 條所定「收入
之總額」,以免產生該等評價利益均未包含於任一年度收入總額之不
合理情形。
正 本:安○○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副 本:本部會計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