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依法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之,至於董事長之推選,係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
選之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董監事變更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4 月 18 日府民宗字第 111009322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
事會職權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
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
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
解任一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故無須經
董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
議方式為之事項(本部 108 年 5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030
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來函所詢貴管財團法人陳報第 9 屆董監事變更案,惟該屆董事
長之選任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確認第 9 屆董事長當選無效之訴
,該訴訟標的與董監事變更許可事項有關,是否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
據以辦理董監事變更許可乙節,按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依法須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至於董事長之推選,係由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之董事組成董事會決議推選之。本件董事會決議推
選之董事長嗣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長當選無效之訴,是
否即影響主管機關對於董事選任之許可?又所謂該訴訟標的與董監事
變更許可事項有關,其關連性為何?因來函所述事實尚有未明,宜請
貴府先行釐清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如仍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
貴府法務局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請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研析意
見,來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及第
20 點規定參照)。
正 本:桃園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