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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0:1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8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
,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之認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5  月 2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079999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
              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
              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
              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
              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
              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
              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
              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
              由參照)。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
              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又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
              ,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
              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至於其他非主要業
              務或非主要受益範圍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尚無不可
              (本部 110  年 1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160  號函參照)。
          三、來函所詢貴局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下稱系爭財團法人)是否符
              合本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之認定疑義乙節,依上開說明,倘地方
              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
              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依來函所附系爭財團法人對於主要業務之說
              明,其業務受益對象雖涵蓋其他縣市,惟其主要業務是否高度集中於
              貴局所轄之行政區域範圍內?系爭財團法人如有多項主要業務,於貴
              局所轄行政區域內之比例為何?尚有未明,建請貴局可洽請該基金會
              再為補充說明後,參考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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