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8 日衛部顧字第 1101961723B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4 條:
有關本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應擬定照顧問題清單,並指派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提供照顧管理服務」,係於第 1 項前段規定「照管
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2 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
長照服務給付額度」之「前」或「後」?建請釐清定明。
(二)草案第 6 條:
1.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個人額度之類別及對應之服務項目(以
下稱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各類別不得互相流用:…」,惟
查本條第 2 項定有 3 款額度,而其下亦訂有不同服務項目,
則第 2 項序文所稱「各類別不得互相流用」,是否包括各服務
項目間亦不得流用?建請釐清。
2.查本條說明一敘述,(本條第 2 項所規定)個人額度之照顧及
專業服務額度中有關居家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係指提供本法第
10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日間照顧服務及家庭托顧服務,係指提
供本法第 11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個人額度之交通接送服務額度
及居家及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係指提供本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之服務項目。惟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均
分別定有 11 款服務項目,則本條第 2 項所定服務項目,究係
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何種服務項目?似
有未明,建請釐清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