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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102503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政府訂定「屏東縣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報請備
查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屏東縣政府訂定「屏東縣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報請備查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2  月 18 日交路字第 11100046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辦法總說明部分:總說明之重點說明,其各點句末之「(草案第
                ○條)」,建請修正為「(第○條)」,亦即刪除「草案」二字,
                俾符法制體例。
          (二)本辦法第 4  條:本條規定「業者應於許可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附表所定標準按年繳納『使用權利金』……」,惟查本條規定之
                附表標題為「屏東縣共享運具經營業『權利金』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表」,又查本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業者應向本府申請
                許可,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權利金』……」,故本條規
                定之「使用權利金」,是否應修正為「權利金」?建請再酌。
          (三)本辦法第 5  條:本條規定建請修正為「業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間或『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內容,應檢附與原核准內容差異之對照
                分析,並依『第二條』規定提出申請。……」俾使文義明確。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