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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4 00: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002509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17 日經商字第 110006006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格式體例部分:本案所檢附之總說明,其標題建請刪除「制定」之
                文字;所檢附之逐條說明,其標題建請刪除「逐條說明」之文字,
                俾符現行法制體例。
          (二)本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
                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
                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本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有關罰則之規定,
                未具體明定違反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建請參酌
                本自治條例第 8  條之體例,於各該條文中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
                原則。
          (三)本自治條例第 10 條:查有關營業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係規定於本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故本條規定之「違反第
                五條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建請修正為「違反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俾使文義明確。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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