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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3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要  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違禁物品
之後續處置事宜
主    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違禁物品
          之後續處置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9  年 8  月 1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530  號函諒達。
          二、上開函說明一後段所稱:「……違禁物品項目表中項次 1、2、3、7
              為重大違禁物品,查獲後應依重大事件傳真通報方式陳報本署。」,
              係指重大違禁物品業已流入戒護區並經查獲之情形,如重大違禁物品
              僅係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時發現,則非屬重大事件
              範疇,爰毋庸通報本署。
          三、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之重大違禁
              物品,仍應登錄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並依違禁物品之類別,妥適辦
              理移送、毀棄、歸屬國庫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政風室
          、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矯正醫療組
          、本署安全督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