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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5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如擬辦理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將處分之原因、方式、條
件、價格等重要訊息,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於陳報後主管機關許可後方
可行之,且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3  月 2  日勞動福 1  字第 11101452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下
              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第 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
              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乃鑒於重要事項
              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
              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
              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
              關監督管理(本條立法理由第 3  點參照)。故財團法人如擬處分不
              動產,應將處分之原因、方式、條件、價格等重要訊息,提交董事會
              特別決議,於陳報後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行之,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且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俾使
              全體董事得就此重要事項之討論預為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至於來函所詢貴部主管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歷次董事會是否適法
              一節,此因涉及具體個案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議案是否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等事
              實之認定,及貴部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爰請貴部參酌上開
              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