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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3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乙案之意見
主    旨: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法律事務司案陳貴會 111  年 1  月 27 日輔養字第 1110006
              974 號函辦理。
          二、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下稱就養安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第 1  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
              就養區分如下: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
              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
              葬補助。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第 1  項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 2  項
              )。」及第 14 條規定:「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
              有…應停止安置就養之情形者,由榮服處或榮家自查證屬實之次月 1
              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 1  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
              還:…(第 1  項)。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亡故,其繼
              承人應…通知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並溯自其亡故之次月 1  日
              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第 2  項)。」是經核
              定全部供給安置收養之榮民,得按月領受就養給付,並依其意願在外
              居住或申請公費進住榮家;如具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發事
              由而有溢領就養給付之情事者,就其溢領部分應予返還。而依來文所
              附說明,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包括零用金、主副食代金、服
              裝費、三節加菜金及春節慰問零用金等 5  項,故榮民如有溢領上開
              給付,自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追繳。至於申請公費進住榮家之榮民,如
              經查證具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止就養權益之事由,就其停
              止就養後所受進住榮家之使用利益(服務費),應否併予追繳,查就
              養安置辦法未有相關明文。
          三、次按規費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
              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
              設施、設備及場所。…。」及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
              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
              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
              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六、
              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
              或停徵者。」查貴會就符合自費就養安置條件之對象,按其入住類型
              ,分別定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
              收費標準」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
              費收費標準」,似已將進住榮家所收取之服務費,認屬規費性質,則
              有關公費進住榮家之榮民,如經查認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
              止就養權益之事由,就其停止就養後所受進住榮家之使用利益(服務
              費),得否不予追繳,事涉規費法之解釋適用,貴會如有適用上之疑
              義,宜洽法規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