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改選連任人數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
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之比例。又董事期滿連任比例
之限制,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無小數點四捨五
入之問題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改選連任人數計算,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第 1 項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8 月 30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1865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
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
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之比例。又董事期
滿連任比例之限制,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
無小數點四捨五入之問題(本部 108 年 8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8
03509760 號書函及同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11910 號函
參照)。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倘該財團法人上一屆董事為 15 席
,因任期屆滿而選任下一屆董事之實際改選總人數為 13 席,則應以
13 席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五分之四之比例,即為
10.4 人,該財團法人期滿連任之董事人數即不得逾此數。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