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3:4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
主    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請依說明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應依下列收容人身分類別及適(準)用之法規與要件,辦理接
              見之聽聞及檢視錄影(音)內容事項(如附件 1):
          (一)受刑人(包含少年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
                辦理。
          (二)羈押被告(包含少年被告):依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三)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
                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4 條
                第 3  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限縮範圍。
          (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
                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
          (六)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
                定。
          (七)收容少年:無相關法規依據,不得辦理接見之聽聞、錄影(音)等
                事項。
          二、各機關應依「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檢視錄影(音)內容等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2)辦理,並確實查填「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
              、檢視紀錄表」(如附件 3)。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政風室(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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