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訂定董事禮遇辦法,支給董事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
務對價以外之其他費用,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之說
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訂定董事禮遇辦法,支給董事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
務對價以外之其他費用,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18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08809A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董事及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
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項本文規定其董
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是以,民
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至於其等就出席費、
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受領之(本部 108
年 6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670 號函意旨參照)。查本件財
團法人自行訂定董事禮遇辦法,除涉及支給出席費、車馬費外,尚包
括依董事年資支給禮遇金,以及支給三節禮金、生日禮金、考察費用
、國內外自強活動、身故奠儀、家慶禮金,上開項目之加總額度,是
否逾越合理額度,以及是否實質上變相支給董事、監察人酬勞(例如
:以任何名目支領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對價)?因涉及主管機關
就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及事實認定事項,尚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
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