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 1 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6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1053128 號函。
二、按信託法(下稱本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
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由於公益之範圍常因時空變化而異,屬於開放性及發展性的概念,為
因應時空環境變遷,本法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
宗教、祭祀等項目,以便於認定其公益性外,更以「其他以公共利益
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之,以免掛漏(本條立法理由參照)。貴部依本
法授權訂定之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
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
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
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即涵蓋以從事
營建、警政、消防等目的所成立之公益信託。本件公益信託,依其信
託契約第 2 條所定信託目的:「為達成本公益信託願景,建置開放
性的學習與討論平臺,供探討以建築物為載體所衍生的社區團體、社
區管理者與使用者、社會廣眾貨物業管理相關領域的在校學生等,都
能自由的、公平的、自主的參與;故以致力『公民參與,共同重視社
區管理議題,推動社區永續發展』」,則當事人本意究係以「營建」
或「學術」為設立目的?如係以「營建」為目的,是否合於內政業務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以「學術」為目的,則由
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是否合於建築師法相關規定?因涉個案公
益信託之許可監督事項,以及建築師法之解釋適用範疇,貴署如就申
請資料有所疑義,宜先洽申請人釐明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次按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
利益」,係指社會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以特定
人或特定團體為受益人之信託,非為公益信託;又信託之目的僅是「
間接」或其「結果」有助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本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函參照)。依本件公益信託
契約所示,其信託授益行為為「一、設置『育成共好雲』公益網站,
定期利用雲端網路製播教學資訊。二、設置『育成共好營』公益學堂
,透過單元課程辦理教學宣導。三、辦理『育成共好壇』,定期『大
會論壇』或不定期『網路論壇』…。」(契約第 3 條),又信託關
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契約第 7 條
),是否符合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抑或僅是「間接」或其「結果」
有助於公益?併請貴署依本法及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本
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