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供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據
以申請建築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供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據
以申請建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2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105540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其所稱之「處分」,係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
,且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
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查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死亡,以全體
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尚未發生物權之變動,與民法第 759 條
所稱之「處分」,係屬物權處分行為,二者間尚屬有別(本部 110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050 號書函參照)。又以部分繼
承人或非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情形,是否涉及物權之變動
,似應以出具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基礎法律關係認定其性質,其基
礎法律關係,可能為使用借貸、租賃關係或直接設定地上權。至於所
詢旨揭疑義,因涉貴管事項,仍應由貴署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