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是否得於捐助章程內訂定董事或監察人停權規定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是否得於捐助章程內訂定董事或監察人停權之規定,復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0 年 3 月 3 日府教社字第 110371180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
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
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2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2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 44 條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運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
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
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
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關於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
,如涉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本法並未設有董事會決議停權之機制,財
團法人應依本法解任或其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查貴
府來函說明一及所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所示,本件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如有涉
嫌背信及侵害財團法人權益者,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停權一節,其所謂
「涉嫌」背信及侵害財團法人權益之情形及要件為何?以及其停權時
之效力、期間?均不明確。另董事會擁有將監督財團法人運作之監察
人,予以停權之權限,是否妥適?亦值再酌。
三、關於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如係曾犯背信罪而有本法第 42 條第 1 項
第 2 款所定情事者,自不得充任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此外,亦可依捐助章程所定解任事項規定,予以解任。又
財團法人之董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財團法人董事會亦可決議解任
董事。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