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局協請本部釋疑「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 1 項及其
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3、4 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事項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局協請本部釋疑「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
第 65 條第 3、4 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事項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3 月 24 日國政眷服字第 110006473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
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關來函
所詢,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
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原土地所有
權人之繼承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應依前揭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
規定行使,應先釐清是否為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之權利行使。查
內政部 86 年 3 月 18 日(86)台內地字第 8602555 號函釋指出
:「公用徵收時,徵收機關係依據法律取得新權利,性質上係屬於原
始取得,土地經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歸於消滅。」
此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既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亦
即其繼承人並非該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故其繼承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非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而無前揭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之適用。
三、次按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
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適用上開規定,須符合「所有權以
外之財產權」及「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二要件。而上開規定所稱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括債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等
其他物權,及耕作權、礦業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無體財產權與股份
等(民法第 831 條立法理由;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109 年 9
月修訂 7 版,第 460 頁至第 462 頁參照)。至於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第 1 項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屬於民法第 831 條所稱之「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因涉及該條所定優先購買權性質係緣於私有
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所產生之權利,且尚
須釐清該條所定優先購買權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間是否屬「由
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之情形?抑或係個別繼承人各自之權利?自土
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觀之,似無民法第 831
條規定之適用,惟仍宜由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予以審認。
四、另有關來函所詢,標案土地因重測、合併及分割等原因而與原徵收地
號之土地面積有所不同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該
標案土地是否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因亦涉及該條例之解釋適用等事
項,與上揭「優先購買權」之解釋同屬內政部權責,因貴局已同函洽
詢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爰有關旨揭疑義,敬請參酌該部意見。
正 本: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副 本:立法委員邱○○國會辦公室、內政部、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