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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3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
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
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之適用
主    旨:所詢有關清算中之財團法人,動用基金是否依財團法人法第 62 條第 1
          項準用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3  月 17 日經授企字第 1102039058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係以了結清算前之一切法律關係,並移交
              其賸餘財產為目的,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
              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
              現務及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 110  年 1  月 19 日法
              律字第 10903517880  號函復貴部在案(諒達)。又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係就財團法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加以規定(本條立
              法理由二參照),是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因其董事會既無執行業
              務必要而不存在,自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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