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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2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國人得否認領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並辦理相關戶籍作業,戶政機關
於受理人民申請認領登記時,自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據以判斷是否符
合認領之要件
主    旨:貴部所詢有關單身國人郭○○先生在俄羅斯委託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是
          否具有我國國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2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100103791 號函。
          二、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
              不認其效力。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
              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
              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
              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本部 109  年 12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903517980 號及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6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20016074 號函參照)。是以,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並於來函說
              明六表示,本件俄國法院判決有違我國公序良俗,似不宜採認乙節,
              本部予以尊重。
          三、次就涉及於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據以認定親子關係法律關係,屬涉外
              民事事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 1  項)。…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
              本國法(第 3  項)。」如認領人為我國人,依我國民法第 1065 條
              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
              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認領之要件有二:(一)被認領人須為非
              婚生子女;(二)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戶政機關於受理人
              民申請認領登記時,自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據以判斷是否符合上
              開認領之要件(本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303514530
              號函參照)。本件如經貴部審認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
              各款不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則本件郭○○先生得否認
              領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並辦理相關戶籍作業,應視是否符合上開認
              領之要件而定,而此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
              之。另貴部如仍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之適用疑義,建請洽詢前開法律之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立法委員王美惠國會辦公室、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
          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