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
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
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涉及
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29 日社家婦字第 109001392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上開
規定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
括三分之一在內,故如財團法人設有董事 9 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共 3 人,即未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之情
形,尚無違反上開規定。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