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4 項規定裁定禁止
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
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
及期間等審核辦理
主    旨:函轉臺灣高等檢察署 109  年 12 月 18 日檢執甲字第 10900181230  號
          函 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外界送予羈押被告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之財
              物(以下簡稱財物),應按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
              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  項、第 4  項
              規定裁定禁止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說明一之規定,亦
              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審核辦理。上開禁止之對象雖未有含
              括辯護人,惟辯護人如需授受財物,各矯正機關仍應回歸說明一之規
              定辦理。
          三、自即日起,各矯正機關不得再以旨揭函限制送入人之身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    件:臺灣高等檢察署 109  年 12 月 18 日檢執甲字第 10900181230  號函
主    旨:本署 88 年 8  月 17 日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矯正署 109  年 12 月 1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10010 號
              函辦理。
          二、因應「羈押法」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
              辦法」業已修正、訂定並施行,旨揭函部分內容業已含括於上開法規
              及法務部函之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函。
          三、檢附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    本:本署所屬各級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查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    本:法務部(含附件)、最高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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