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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20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函詢「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
試辦作業要點草案」是否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相符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
          要點草案」是否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相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11 月 25 日促轉四字第 1095400082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命令者,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參照),該授權法律
                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而據以訂定之法規命令則不得逾越母法規
                定之範圍(本部 108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703505600  號
                書函參照)。
          (二)貴會來函所援引之本部 90 年 10 月 9  日(90)法律字第 03667
                3 號函,係有關給付行政措施在一定要件下,如非屬涉及公共利益
                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故以
                職權命令之形式為之,應無不可(本部 90 年 6  月 1  日(90)
                法律字第 015045 號函及 91 年 3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00671
                7 號函參照)。
          (三)綜上,旨揭草案如無法律授權,則非法規命令。另依旨揭草案名稱
                觀之,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及第 7  條所定職權命令名稱
                ,如其非直接對外方生法規範效力,而屬於機關內部之業務處理方
                式之規定,則其性質可能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第一類行政規則(本部 109  年 6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603
                507870  號函參照)。
正    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