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益信託主管機關將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有間,
而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範疇
主 旨:有關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是否須經其同意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2 月 1 日文綜字第 109104371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
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
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
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
關依法規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
(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104 年 6 月 23 日法
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所詢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將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屬不同
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第 15 條規定有間,而屬地方制度法
規定之範疇,貴部既已同時函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建請參酌
該部意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