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主 旨: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應依收容人之身分類別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刪除,相關
法規與要件如下(附件 1):
(一)受刑人、被告: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等規定辦
理。
(二)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第 73 條第 2 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
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刪除,並參酌監獄
行刑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三)少年被告: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
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應依羈押法羈押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
(四)收容少年: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第 2 項並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
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於相關法律制定前,循司法院釋字
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並參酌羈押法第 66 條第 3、4、5 項辦理。
(五)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6 條辦理。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並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
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
除流程辦理。
(七)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
、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八)受強制工作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
第 756 號解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2、3 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 74 條第 4、5 項之刪除
流程辦理。
(九)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書信檢查完畢後,應於背頁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註記,
且應填寫發受書信表(如附件 2),其填寫方式請參照「收容人發(
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範例」辦理(如附件 3)。又,機
關逕予刪除之書信應影印書信原文與保管,並應於收容人出監(所)
時予以發還。
三、另有關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論收容人
身分類別,請各機關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而不
予閱讀,並依本署 107 年 5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2390
號函辦理(如附件 4)。
正 本: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
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
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
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