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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800518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公告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
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
主    旨: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學習
          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
依    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2  款第 4  目。
公告事項:如下列一覽表。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