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 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
主 旨: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學習 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 依 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2 款第 4 目。 公告事項:如下列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