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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802514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總處請本部就研議行政法人法修正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總處請本部就研議行政法人法修正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8  年 7  月 15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39159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
          (一)第 6  條:建議維持現行行政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7  款規定,就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特定交易行為禁止,有確
                實證據者得予解聘之條件。
          (二)第 7  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
                規定。」,查行政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及其關係人
                本即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行為規範及違反義務之裁罰
                規定,現於本法第 7  條增列上開人員之利益迴避事項應依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以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
                監督機關應為適當之處置之文字,本部予以尊重。
          (三)第 34 條:
                1.按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雖得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
                  法規為必要之釋示,然主管機關所為之釋示,係在闡明法規之原
                  意,其解釋內容仍不得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以免違反憲法
                  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第 586  號解
                  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2.查本條第 1  項規定:「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
                  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
                  之;……。」本條適用對象原則上為「原機關(構)改制之行政
                  法人」,惟解釋上可否包含「非由機關(構)改制之新設立行政
                  法人」,本部 107  年 10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980  號
                  書函及 107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703519320  號書函業
                  已表示意見在案,仍請參照,因涉及貴總處主管法規之解釋與適
                  用,仍宜請貴總處於不逾越法條文義可能之解釋範圍內,本於職
                  權予以審認,以避免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