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當事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得事先以書面
表示反對公開捐款者資訊,是財團法人可事先主動於對補助、捐贈者或受
獎助、捐贈者告知得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或提供公開與否之勾選選擇
主 旨:有關貴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提請主管機
關同意不公開前一年度之捐贈名單清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基金會 109 年 6 月 30 日加發字第 109003 號函。
二、旨案涉及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之
實務執行方式,分述如下:
(一)來函所述公開捐款者資訊,將與捐款人的信仰認知衝突,進而影響
捐款意願,以及涉及某些管制或打壓宗教國家之人民之宗教捐贈行
為等節,因當事人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得
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是財團法人可事先主動於對補助、捐贈
者或受獎助、捐贈者告知得書面表示反對公開,或提供公開與否之
勾選選擇(本部 108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803508870 號
函參照),又財團法人實務作法上,亦可考量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
單或於其網站中提供表示反對公開之欄位,俾利當事人勾選。
(二)另來函所述許多為善不欲人知的捐款人,不願提供聯絡資料,致無
法聯繫詢問是否同意公開徵信等節,因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已明定係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如知捐贈人身分(或姓名),且無
該款但書所列情形者,即應公開,無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公開。
至若財團法人接受多元化捐款管道,例如銀行匯款、ATM 轉帳時,
倘財團法人確實無法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自無從公開捐贈人姓
名,但仍應公開其補(獎)助、捐贈之金額(本部 108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600 號書函參照)。
三、另本件貴基金會函請主管機關同意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公開將妨
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之運作之規定不予公開一節,因屬主管機關文
化部之同意及監督管理權責,貴基金會既已同函詢文化部,本部尊重
該部職權,併此敘明。
正 本:財團法人加○○○○○○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