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
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
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
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下
同)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
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
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司
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
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
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
新臺幣 120 萬元,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
於 103 年 11 月 5 日解散登記,法院固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
,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函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
件,不服行政處分及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故異議人縱
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
並檢附異議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
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
完結,縱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
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效果。依前開函釋、判決
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未消滅,行政執行分署仍應
依法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6 年度署聲議字第 35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甲○○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滯欠違反藥事法罰鍰,對本署新竹分署 104 年度藥事罰執專字第 316
53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新竹分署聲明異議,經
該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辦理清算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核准完結
備查在案,故公司法人格業已消滅。異議人清算完結業經法定監督機關核備在案,不
容其他機關片面否定其核准之合法效力。異議人法人格消滅,致案關義務俱已喪失權
利主體可供附麗,本件卻仍以異議人為債務執行對象,於法不合,請依法終止本件執
行云云。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以異議人滯欠違反藥事法所
處罰鍰,先後於 104 年 2 月、3 月間移送新竹分署執行。新竹分署命異議人
之負責人乙○○據實報告異議人財產狀況、執行異議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
、限制乙○○出境(海)、執行異議人對於億嘉國際有限公司之工程債權等。異
議人不服,於 106 年 3 月 20 日具狀聲明異議,其異議意旨如前揭事實欄所
載,合先敘明。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
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
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
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 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
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
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依
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
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
,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於 103 年 11 月 5 日
解散登記,新竹地院民事庭固以 104 年 4 月 23 日新院千民寶 104 司司
62 字第 08490 號函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新
竹縣政府衛生局以 106 年 4 月 12 日新縣衛食藥字第 1060003326 號函(下
稱系爭函)復新竹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本府 103 年 10
月 1 日府衛食藥字第 1030102059 號行政處分及 103 年 10 月 16 日府衛食
藥字第 1030114744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04 年 2 月 2 日衛部法字第 10400
00998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案號: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 96 號),故
異議人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
,並檢附 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 96 號事件異議人 106 年 1 月 24 日行政訴
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
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完結,縱向民事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
消滅之法律效果云云,此有系爭函及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附於新竹分
署執行卷可參,依前開函釋、判決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
未消滅,新竹分署仍應依法執行。異議人主張其辦理清算經新竹地院核准完結備
查在案,故公司法人格業已消滅。異議人清算完結業經法定監督機關核備在案,
不容其他機關片面否定其核准之合法效力。異議人法人格消滅,致案關義務俱已
喪失權利主體可供附麗,本件卻仍以異議人為債務執行對象,於法不合,請依法
終止本件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署長 朱○○
異議人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向
法務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