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凡執行義務人在矯正機關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等財產,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
金額標準,應參酌法務部矯正署 107.06.04 法矯署勤字第 10705003180
號函之意見辦理
主 旨:檢送法務部矯正署 107 年 6 月 4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705003180 號
函,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因受行政執行,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乙
事,法務部矯正署以旨揭函表示略以: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
金額標準為新臺幣 3,000 元(不區分男女性別),以供各相關機關
執行之參考,另,在上開金額標準之外,考量部分收容人仍具有特殊
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等因素,而有再提高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之必要,
仍請各相關機關依法個別審酌;該署 102 年 1 月 21 日法矯署勤
字第 1010186043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等語。
二、請轉知所屬執行人員自即日起,凡執行義務人在矯正機關之保管金及
勞作金等財產,應參酌旨揭函之意見辦理,如相關執行程序雖經扣押
,惟於文到之日,移送機關尚未收取入帳,且其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低
於前揭金額者,應即通知相關機關暫緩收取或為必要處置,並函請該
管矯正機關更正扣押金額,以維義務人權益。
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 函(107 年 06 月 04 日法律字第 10705003180 號)
主 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因受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債權執行,需酌留生活需
求費用一案,如說明,請查照惠予轉知。
說 明:一、檢察署、強制或行政執行機關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
辦理沒收、追徵或強制(行政)執行時,本署前於 102 年 1 月
21 日以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函建議,針對收容人每月生
活所需費用額度,男性收容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女性
1,200 元,合先敘明。
二、近年來因物價指數變動,經再審酌矯正機關收容人購置日常生活用品
、醫療藥品、飲食補給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生活需求,兼以考量男女性
均有其特有之需求差異面向,為避免適用標準不一,徒增歧異困擾,
本署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新臺幣 3,000 元(不
區分男女性別),以供各相關機關執行之參考。
三、另,在上開金額標準之外,考量部分收容人仍具有特殊原因或其他醫
療需求等因素,而有再提高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之必要,仍請檢察署、
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四、本署 102 年 1 月 21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函予以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