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本署各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該扣
押命令中所載免予扣押金額暫不予調整。另解繳手續費各家金融機構收費
標準不一,各分署於判斷是否應核發扣押命令時,仍應參酌金融機構實際
所收費用決定之
主 旨:有關本署各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該扣
押命令中所載免予扣押金額暫不予調整,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6 年 7 月 21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第 160 次行政執行業
務會報」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按本署前為避免金融機構因本署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所載之免予扣押
金額各異,致生誤為扣押或未依執行命令扣押之情事,及因應本署推
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作業,亟待規劃電子扣押命令標準版本所需,
爰於 101 年 7 月 3 日報請法務部同意將免予扣押金額定為 200
元(扣除金融機構解繳手續費),該標準訂定之理由略以:免予扣押
金額標準之訂定,原則係以存款債權金額不足清償將來核發收取命令
所生之執行必要費用為前提,而核發收取命令可能產生送達義務人、
移送機關、金融機構之雙掛號郵資(當時每件為 34 元,3件 為 102
元)及因處理義務人、金融機構聲明異議所為之通知或相關決定書送
達之雙掛號郵資費用,為免上開郵資逾已扣押之金額,並兼顧比例原
則,故定為 200 元等語。案經法務部轉陳行政院,該院以 101 年
11 月 16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149572 號函復准予照辦,合先敘明
。
三、查自 106 年 8 月 1 日郵資調漲後,雙掛號郵資固由每件 34 元
調漲為 43 元,每次核發收取命令固定產生之郵資由 3 件 102 元
,變更為 129 元,惟仍未逾原行政院核定之免予扣押金額範圍,且
因義務人、金融機構非必然對收取命令聲明異議,其後續處理異議之
郵資非固定產生,又收取命令電子化已排入「107 年案件管理系統功
能增修案」,屆時上線後,收取命令將以電子公文交換送達金融機構
及移送機關,其應支出之郵資費用反而減少,應不會發生義務人存款
金額不足清償核發收取命令所生必要費用之情形。準此,扣押命令中
所載免予扣押金額尚無調整之必要,暫不予調整。另解繳手續費各家
金融機構收費標準不一,非全部為 250 元(如玉山銀行、安泰銀行
為 200 元),各分署於判斷是否應核發扣押命令時,仍應參酌金融
機構實際所收費用決定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