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收容人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1 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因應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自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使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
揭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各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 19 條第 1 項規定
,因戒護收容人外出(移監、戒護外醫或返家探視等)經核准施用戒
具,應依規定填具旨揭表單。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
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1180 號函,自 113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