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屬「配偶及妹婿」、「配偶及子女」而分別具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因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爰未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親等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6 月 16 日中市教終字第 109005049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本
件來函所述,現有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案件所送資料中,董事會係由
13 人組成,此 13 人中有親屬關係者,其中 3 人為配偶及妹婿(
二親等)、3 人為配偶及子女(一親等)。是以,上開董事相互間屬
「配偶及妹婿」(3 人)、「配偶及子女」(3 人)而分別具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因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
分之一(本部 108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620 號書函
參照),爰未違反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正 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