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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7 18: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900572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一般會員之入會日應為審核同意日;特別會
員之入會日,應溯及自申請時生效
主    旨:所詢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其入會日係以申請時或審核同意時以為
          認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9  年 5  月 26 日中律樺二字第 1091343  號函。
          二、地方律師公會受理一般會員入會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入會者,即為該
              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律師法第 12 條、第 13 條
              可資參照。是以,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入會日應為審核同意日。
              至於特別會員之入會日,依律師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應溯及自
              申請時生效。
正    本:臺中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隆律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
          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雲
          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臺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
          會、宜蘭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臺東律師公會、本部資訊處(一類、
          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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