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應出席人數計算疑義,就其捐助章
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為固定人數,應
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
主 旨:有關貴局所管轄財團法人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董事辭任後召開董事會議
應出席人數計算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4 月 24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 10930035612 號函
。
二、有關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所定全體董事人數,於財團法
人董事出缺之全體董事人數計算方式,就捐助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符合
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或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且其所定董事人數
為固定人數,而非由一定範圍人數組成者,自應依章程所定董事會之
固定人數計算開會人數(本部 95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50005
200 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36 號裁定意旨參
照)。有關來函所詢台北市維○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第 6 條規
定其董事會由 9 人組成,應為固定人數 9 人,故其依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作成特別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應為 6 人。又董事一經提
出辭職,無須法人同意,即當然喪失董事身分(本部 103 年 8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230 號函參照)。本件財團法人現有董事僅
為 4 人,亦不符合本法第 39 條及第 48 條所定組成董事會之最低
人數。
三、次按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第 1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
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
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
行為(第 2 項)。」本件財團法人已因部分董事辭任致使董事會不
能行使職權,倘該不能行使職權將致使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
管機關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
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附此敘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