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合法性,因涉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公平交易法規之特別規定,及對於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如有疑
義請逕洽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 旨: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合法性一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9 年 4 月 14 日樺立(109 )字第 10904
14-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
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所稱「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本部 108
年 3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02620 號函、108 年 10 月 9 日
法律字第 10803512350 號函參照),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傳
銷機構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本法適用之
(本法第 1 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主管機
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
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
…(第 1 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
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5 項)。」公平交易委
員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傳銷機構辦法
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
構),指依本辦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保
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 9 人,由本會(註:即公平交易委員會
)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本件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
金會依其捐助章程第 1 條規定,該基金會係依傳銷機構辦法所設立
之財團法人,依傳銷機構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其董事均應由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遴選之。況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9 條第 2
項已明文規定:「董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
: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 2 人。二、傳銷商
代表 2 人。三、專家學者 3 至 4 人。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
表 1 至 2 人。」本件因涉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公平交易法規之特
別規定,以及對於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如貴國會辦公室尚
有疑義時,建請逕洽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 本:立法委員林○○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