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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6 19:0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7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
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
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主    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委由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辦理「國內漁港現
          場漁業事務處理」所締結之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8  年 10 月 31 日原民社字第 108006738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35  條本文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
              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是行政契約係二以上之法律主體,
              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
              立之法律行為(陳敏著,行政法總論,100 年 9  月 7  版,第 554
              頁)。至於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說(即
              契約內容所規範者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為準;如無法判斷契約標
              的之法律性質時,則兼採契約目的說(亦即契約之締結是否與公益有
              關);而司法實務上,亦有輔以適用法規(該法規是否屬公法)及雙
              方地位(當事人之一方是否具有優勢地位)予以判斷者(司法院釋字
              第 533  號解釋理由書、本部 105  年 3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503
              505950  號函參照),合先陳明。
          三、復按貴會來函所附旨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勞務
              採購契約第 2  條履約標的(計畫編號:107 漁管-3.11-遠 -01)及
              漁業署 107  年度「國內漁港現場漁業事務處理」委辦計畫之工作說
              明書,該計畫之工作目標略以:「…為確保該等漁船在公海作業權益
              及落實該法令並強化各項小釣管理目標,故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
              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協助計畫統籌事務,以派駐於遠洋漁業相關管理單
              位、各區漁會及縣市政府漁港管理站之現場人員為執行窗口,辦理小
              型延繩釣漁船之前端管理並完成各項法定任務。為輔導未滿一百噸延
              繩釣漁船作業及落實管理,…工作目標在推動『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
              船赴太平洋印度洋捕撈鮪旗魚類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
              項)所規範之各項漁業管理及資料蒐集工作。透過派駐各單位之現場
              人員所回收之作業報表及各種卸售資料,…進而提供漁政管理之參考
              依據。」而該注意事項係依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4 條第 5  款及相關公約所訂定,其內容有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
              義務,似可認其工作之性質屬協助公權力行使之相關事務。惟查該計
              畫之工作內容包含:「一、完成縣市政府有關洋區作業申請案之先期
              作業;二、協助業者完成法規所定各項相關漁獲資料回報;三、協助
              現場人員完成漁獲報表之發放、回收、追蹤及催繳;四、提供市場拍
              賣之各船卸售資料;五、協助政府宣導遠洋漁業相關法令規定。」其
              中有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抑或僅屬內部性之事務性、技術
              性工作而為行政助手性質(例如: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
              6 條規定之漁獲證明書(CDS) 之核發或不予核發係以漁會名義作成
              ?抑或係以主管機關名義作成,漁會僅協助辦理行政庶務工作?)?
              尚有未明。又倘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依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尚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則相關法規有無容許權限移轉之依據?亦有待釐清。
              再者,倘其性質為行政助手,而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
              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之「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
              於本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仍須視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本
              部 97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函參照)。
          四、綜上,貴會所詢有關旨揭契約之公私法性質疑義,因事涉具體契約內
              容、當事人締約真意、屏東縣東港區漁會實際工作範圍及漁業管理實
              務執行狀況,且已涉及行政救濟程序之個案,仍請貴會參酌上開說明
              本於權責審認,並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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