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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02:4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5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將「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係以一行
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依第
          25  條第 6  項第 1  款裁處,究係一違規行為或數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8  月 26 日環署綜字第 1080062925 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
              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
              』),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裁
              罰;如認係數行為則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處罰;至違法之行為
              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
              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
              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
              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
              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本部 102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33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
              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
              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
              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1  項)。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
              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2  項)。」上開第 2  項主要係在規範如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
              者,應將第 1  項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
              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
              查。亦即,未設有監察人之財團法人,應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25 條第 1  項);而設有監察人之財團法人,
              則應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
              查(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關於本件貴署所詢財團法人同
              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將「工作報
              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之案情,係以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至於其他具體
              個案違規情形如何適用裁處規定,仍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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