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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義勇消防組織編組
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
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人員由消防局核
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故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
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該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
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關係人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
          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相關文號:苗栗縣政府政風處 108  年 3  月 21 日栗政財申字第 1
              086301235 號函、花蓮縣政府政風處 108  年 6  月 12 日政行字第
              1080000366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本文規定,公職人員、同條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
              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同款但書規定: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義勇消防總隊
              總隊長、副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
              隊、分隊之人員由消防局核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之
              ;爰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
              相類似職務,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
              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
          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文化部、審計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
          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
          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
          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