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6 條規定參照,若財團法人係因合併而解散,應由存
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若財團法人係
因破產而解散,則應依破產法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
或破產而解散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
無法律另為特別規定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後
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終結止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
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主 旨:有關推動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得否免辦清算作業等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7 月 23 日文影字第 108302111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
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蓋若財團法人係因
合併而解散,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
權利、義務(本法第 36 條規定),若財團法人係因破產而解散,則
應依破產法之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或破產而解
散之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無法
律另為特別規定之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
後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
終結止,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本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本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3030 號函參照),合
先敘明。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三、四略以,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
文化中心(下稱影視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下稱國影中心)直接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及辦公處所均
相同之基礎上,再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
一組織單位的擴充,……,故期能爭取本案以立法行政法人直接概括
承受財團法人解散後資產負債方式,排除須辦理清算作業規定。為使
影視中心能承接原國影中心資產,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
條例(草案)」(下稱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1 項業擬訂:「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
」。查上開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應係欲就國影中心
解散後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另行規範處理機制,從而無須再辦理清算
程序,參酌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
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故為達成特殊之政策目的
,在無損及原國影中心之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於
其他法律就財團法人之解散及清算另為特別規定,應無不可,然建議
仍宜明定原國影中心之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及無須進行清算程序,
並將「資產」及「負債」修正為「權利」及「義務」(例如:「財團
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因解散而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
,無須進行清算程序。」),以資明確。至於有關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因事涉預算法令之規定,建請仍應徵詢行政院
主計總處之意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