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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9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
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臺中市政府函詢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適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6  月 3  日衛部護字第 108011892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此為「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之明文,其立法意旨乃為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
              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
              準此,倘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而係數行為
              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則應分別處罰之(本法第
              25  條參照),不生是否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三、又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
              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案
              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之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
              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
              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本
              部 108  年 3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803503320  號函、107 年 9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703513520  號函參照)。
          四、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
              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一、…六、…。」、第 100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 53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
              元以下罰鍰。」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有任何人對幼兒有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行為之一時,除依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
              ,違反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
              下罰鍰。」查上開規定(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幼照法第 23 條
              第 5  項)均係規定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且查「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業務及
              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則貴部來函所詢倘教保人員發現兒少有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未通
              報「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或僅通報「教育主管機關」而未通
              報「社政主管機關」,是否涉有「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等
              問題乙節,其所指分別通報「教育」主管機關或通報「社政」主管機
              關之法規依據為何?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
              貴部及教育部基於兒少法及幼照法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先行釐清,俾
              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