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宗教神職人員得否指定由所屬宗教團體繼承其所有遺產,不受
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所詢宗教神職人員得否指定由所屬宗教團體繼承其所有遺產,不受民
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6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1080222790 號函。
二、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 1187 條定有明文,此係為兼容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自
由意志之精神,並顧及人倫道德、國家資源照顧的分配,繼承人間的
平等維持,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期待及生活之制度(本部 107 年 7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703509930 號函參照)。而有關宗教神職人員
得否排除特留分規定之適用乙節,類此問題,貴部前曾基於尊重宗教
神職人員之意願,兼顧宗教團體之財產權益,以及避免產生遺產繼承
之爭議而衍生社會問題等目的,擬於草擬之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立法使
宗教人士得以遺囑排除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適用,並函詢本部意見。關
此,本部函復略以:「貴部如擬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排除民法特留
分之規定,是否影響宗教人士其遺族之生活保障,進而造成社會照顧
之負擔,容有討論之空間。為審慎計,建請貴部形成政策之前,先蒐
集外國是否亦有類此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相關立法例及其規定與該國繼
承制度如何銜接等情形,以為政策評估之參考;如認政策上可以採行
,則貴部在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再就相關配套措施為詳細規定,
以利採行。」(本部 101 年 11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100222990
號函諒達)。又貴部前於「107 年 6 月 19 日總統府秘書長與各宗
教界代表便餐座談之訪賓建言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處意見彙整表」中
,其說明及處理情形項次 20、21 提及,擬議中之宗教團體法草案亦
擬為相似之規定,並函請本部提供意見,本部則復以:「有關宗教團
體法草案擬新增宗教人士得以公證遺囑,指定由該宗教法人繼承所有
遺產,不受民法特留分之限制之規定乙節,俟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
草案,視草案內容再予表示意見。」(本部 107 年 7 月 10 日法
律字第 10700119140 號函諒達)。本部上開意見,仍請貴部參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