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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0: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7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上
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
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主    旨:有關所詢貴部擬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指定財團法人
          董事長推選及解任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重
          要事項,其指定之適法性及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5  月 1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107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董事會
              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
              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
              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  項)。前項重要
              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本條前揭
              各項之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
              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予
              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
              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
              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是依
              本法第 45 條前揭規定及立法說明,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一
              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
              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之事項(本部 108  年
              4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6590  號書函參照)。
          三、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職權及董事會決議方法,除民法以外之法律另
              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第 1  條第 2  項參照),
              是貴部擬將董事長推選及解任指定為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
              之重要事項,恐與上開規定立法原意有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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