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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7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如審認財團法人每年依
其內部獎金規定所編列獎金費用,應係人事費用之「支出」,並非「賸餘
」,尚無分配賸餘問題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分配賸餘款作為員工績效獎金,是否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2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4  月 1  日社家婦字第 1080006218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其
              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其目的
              係為防止財團法人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爰明定禁止其為分配賸
              餘之行為。另本條所稱「賸餘」,應係當年度之「收入」扣除「支出
              」,是主管機關如審認財團法人每年依其內部獎金規定所編列獎金之
              費用,應係人事費用之「支出」,並非「賸餘」,尚無分配賸餘問題
              。惟具體個案有無分配賸餘之情事,仍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本部
              108 年 4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函及其附件參照)。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