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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804513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法務部停止適用 92 年 9  月 4  日法檢字第 0920803810 號函示法律問
題研究意見
主    旨:本部 92 年 9  月 4  日法檢字第 0920803810 號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自 108  年 4  月 29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8  年 1  月 7  日本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 108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旨揭函就「受刑人李某犯殺人罪潛逃中國大陸,為中國大陸公安單
              位緝獲後遣返馬祖,其自緝獲後至遣返之期間,得否視為殺人罪之羈
              押,以折抵刑期」法律問題,原研究意見為「(一)按裁判確定前羈
              押之日數,以 1  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刑法第 46 條前段固
              有明文,惟可折抵之羈押日數,應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所為之
              羈押為限,是以,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但書
              ,對於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且在大陸地區曾受
              處罰者,定有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之規定,惟並無在大陸地
              區為公安單位羈押得折抵刑期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予以折抵。(二)
              同意採甲說,惟理由修正如上。」
          三、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發布
              ,第 6  條就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之遣返另有規定。是犯罪嫌疑人於
              大陸地區遭拘禁之期間得否折抵刑期,須視其遭拘禁之原因是否基於
              我國司法機關之請求而為而定。旨揭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應停止適
              用。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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