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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1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800049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
政機關,不受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財政部委託
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向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後,款項均匯入
該行專戶,由政府機關統籌管理,亦無資恐防制法適用
主    旨:有關貴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是否得免適
          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9  月 17 日台財關字第 1071020331 號、107 年
              11  月 27 日台財關字第 1071026291 號函。
          二、按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對象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本
              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受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
              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不受洗錢防制法之規範(本部 107  年
              10  月 15 日法檢字第 10700166350  號函參照)。
          三、按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為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
              目的在於限制本部公告制裁對象之相關資金和其他資產移動,避免任
              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遭用以資助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臺銀受貴部委
              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向廠商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後,款
              項均匯入該行專戶,由政府機關統籌管理,亦無資恐防制法之適用。
              惟貴部如有遇經本部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對象申辦關稅配額情形,
              惠請注意應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辦理,並請通知本部。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
          )、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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