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
他律法人」性質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日期、連任比例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後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25 日文綜字第 108100421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
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
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
人」之性質。來函所述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雖係於 108 年
1 月 14 日召開第 3 屆第 12 次董事會議辦理第 4 屆董事選聘作
業,惟該基金會第 3 屆董事係於 108 年 2 月 6 日任期始期滿
,故第 4 屆董事係於本法施行(108 年 2 月 1 日)後始就任,
從而,縱該基金會欲提前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仍應注意第 4 屆董事
之就任須符合本法規定。是以,本件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於
本法施行前改選、而於本法施行後就任之董事,其連任董事人數之比
例仍須符合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又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
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併此敘明。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