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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0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改選董事及董事長,其董事遺缺之選聘
方式涉及章程規定之解釋說明
主    旨:有關貴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改選第 8  屆董事及董事長,其
          2 名董事遺缺之選聘方式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1  日文綜字第 108200451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6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
              11  人組成(第 1  項)。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
              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 2  項)。」第
              7 條規定:「本會董事任期每屆 3  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
              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
              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按期辦理交接。」第 8  條規定:「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自上開捐助章程規定觀之,第二屆以後董事
              應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而第 7  屆董事會於選聘第 8  屆董事時
              ,因僅選聘 9  名董事,故所遺 2  名董事缺額似仍應由前一屆(即
              第 7  屆)董事會選聘之,並於完成第 8  屆董事之選聘作業後,再
              由第 8  屆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因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該基金會捐
              助章程規定,而該基金會係貴部監督之財團法人,仍請本於職權自行
              審認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